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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法适用再发规定 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案件

    为正确适用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2月1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甚至宣示性的规定,而没有更具体、更明确的操作规范,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近年来,尤其是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

   据悉,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摘自中国法院网
来源:      时间:2011/6/15 1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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