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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en to the Voices of Reason; Refused the Plagiarism and Network Violence

    “网络暴力”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从诞生那天起便充满争议。从“虐猫事件”到“菊花香香儿”,从“铜须门”到“北飞的候鸟”,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这种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触犯着道德底线。支持者则认为:在社会道德水准不断下滑的今天,传统的舆论等方式已经对一些严重失德行为无法制约情况下,“网络暴力”是对一些这种“激起公愤”行为的有效制衡。
    笔者无意从道德或社会影响校对来论述这个问题,但有一个事实无可回避:这些“网络暴力”事件的载体是一些普遍大量带有恶意辱骂、公开隐私的帖子,已经涉嫌侵犯一些网友的合法权益。无论被“网络暴力”者有多大过错,这种行为都是涉嫌违法的。另外,因为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涉嫌抄袭侵权的行为更是不在少数。
    这些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毫无疑问,首先应当文责自负,帖子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网站的经营者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法律义务,很多网站的经营者却很模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做一简要论述:
    1、网站经营者在处理涉嫌侵犯名誉权(含隐私权)的帖子方面的义务。
    首先,明确一下侵犯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此类帖子一般比较容易判断,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有条件也应当予以删除。但是因为网站信息流量巨大,不可能全部进行审核。所以,一般情况下,网站在接到相关举报时,一经查实应当及时予以删除。这是网站经营管理者的合理审查义务。如果拒绝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删除,则可能与侵权信息发布者构成共同侵权。此处关键在于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而对于侵权者,网站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则予以禁止发帖等处理。
    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被侵权人是无权要求提供如上信息的,但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方式取得涉嫌侵权者的相关信息。
     2、网站经营者在处理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帖子方面的义务。
    此类帖子在形式上一般不容易判断,网站的义务主要在于接到被侵权人书面通知时及时依法处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处理程序如下:
    权利人(著作权人或经合法授权取得相关权利的人)认为网站上发表的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网站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帖子发布者;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帖子的发布者接到网站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站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帖子的发布者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网站在接到帖子发布者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的链接,同时将帖子发布者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站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Source:      Time:2011/6/15 1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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