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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纠纷

    某事业单位1989年借资(章程和批文中均有记载,但在双方账户上没有记载)15万(全部款项均已到位,有验资证明),兴办了一个“三产”的集体企业。具体是该集体企业总经理向事业单位借资成立该集体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配,第一年纯收入不偿还借资,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从第二年起每年向该事业单位缴纳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如果企业停业或破产,企业财产归该事业单位处理。管理上,采取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每年需向该事业单位报告,受事业单位监督。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年,该集体企业归还事业单位2万元借资,之后再无归还借资或缴纳管理费。1989年,该集体企业以自己名义向社会招工,朱某某作为应聘人员参加了面试,但面试地点是在该事业单位。后朱某某被集体企业录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集体企业无管理档案资格,朱某某档案被转到该事业单位。后来,该集体企业一直经营困难,总经理携款和账目资料外逃,至今下落不明。由于未及时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朱某某在1992年离开该企业,到其他企业上班,并领取工资,但一直未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2007年朱某某到该事业单位办理档案手续,发现自己没有工龄认定,也没办过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于是,便起诉上述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求认定工龄,补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补发离职以来的工资。事业单位才承担连带责任。
本所郭立新律师认为,集体企业是根据我国集体企业法成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一旦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是不能随便被否定的。本案中,该集体企业根据集体企业法取得了法人资格,应当免除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何况,事业单位只是借资人,还不是出资人。所以,当事人朱某某无法要求该集体企业以外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时间:2011/6/15 14: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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