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收费币种为人民币元。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实际缴纳的费用为二者之和。 3.将来如有变化,以官方网站公布的文件为准。 国内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000元以下 |
最低不少于 100元 |
1,000元至50,000元 |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0,001元至100,000元 |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0,001元至200,000元 |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0,001元至500,000元 |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500,001元至1,000,000元 |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0,001元以上 |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
5万元以下 |
最低不少于 1,250元 |
5万元至20万元 |
1,25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2.5% |
20万元至50万元 |
5,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 |
11,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万元至300万元 |
18,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
300万元至600万元 |
28,500元+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
600万元至1,000万元 |
42,0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58,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
88,0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4,000万元以上 |
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金融案件仲裁费用表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
争议金额的 1%,最低不少于5,000元 |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
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
4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
50,000,000元以上 |
31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涉外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
争议金额的 3.5%,最低 不少于10,000元 |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
35,000元+争议金额 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
135,000元+争议金额 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
210,000元+争议金额 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50,000,000元以上 |
610,000元+争议金额 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申请仲裁时 ,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 , 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关于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退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国内案件的退费 1、秘书处发出仲裁通知后,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在开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但收取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 3、仲裁庭开庭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五分之一。 第二条 涉外案件的退费 1、秘书处发出仲裁通知后,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立案费的三分之二和仲裁费的三分之二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在开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费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 仲裁庭开庭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的决定而撤案的国内案件或者涉外案件,除收取部分已经发生的案件管理费用外,其余费用退回。 对须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方能作出无权管辖决定或最终无权管辖决定的案件,根据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余费用退回。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申请的,不予退费。 第四条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 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参照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仲裁申请”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申请”,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