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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
2010
年
5
月
31
日
[2010]
民四他字第
35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10]2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一条
第(一)项和第
二条
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来源: 时间:2012/8/16 1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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